2018年7月11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%关税的措施。8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声明称拟将加征税率由10%提高至25%。美方背离了双方多次磋商共识,单方面再次升级了贸易摩擦,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,破坏全球产业链和自由贸易体制,实质性损害了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,也将对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。
针对美方上述措施,中方被迫采取反制措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,经国务院批准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约600亿美元商品,加征25%、20%、10%、5%不等的关税。如果美方一意孤行,将其加征关税措施付诸实施,中方将即行实施上述加征关税措施。
中方采取上述加征关税措施,目的是捍卫自身合法权益,通过反制措施遏制贸易摩擦升级,同时,相关措施也尽可能减少对我国国内生产、人民生活需要的影响。上述措施实施后,有关部门将会同社会各界对措施效果进行评估,力争把措施对我国国内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。
中方承诺,将继续按照既定部署和节奏,坚定不移地推动改革开放,坚定支持经济全球化,坚定维护自由贸易原则和多边贸易体制,与世界上一切追求进步的国家共同发展、共享繁荣。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(第二批)加征关税的公告
税委会公告〔2018〕6号
2018年7月11日,美国政府发布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的措施,并就该措施征求公众意见。8月2日,美方宣布拟对上述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%提高到25%。美方措施背离双方多次磋商共识,导致中美双方贸易摩擦升级,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,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207个税目进口商品加征关税。该措施涉及自美进口贸易额约600亿美元。有关事项如下:
一、对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加征25%的关税,对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加征20%的关税,对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加征10%的关税,对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%的关税,具体商品范围分别见附件1至附件4。
二、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,在现行征税方式、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,现行保税、减免税政策不变,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。
三、相关进口税收的计征:
加征关税税额=关税完税价格×加征关税税率
关税=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+加征关税税额
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计征。
四、实施日期另行公布。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2018年8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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